一、哪些房屋可以出租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房屋出租需具备下列条件:
1、房屋产权证明;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它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得到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
4、属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之内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末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均属无效行为。
不得出租的房屋是指: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入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出租人是有权终止合同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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