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税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的。这一征收是在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条件下进行的。房产增值税的征收在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减除取得房地产时的有效发票所载的数额、按发票所载的数额、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上海房产增值税如何征收
企业:
增值税=(房屋售价-扣除额)乘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a)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b)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c)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d)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个人:
增值税及附加(实际税率为5.65%)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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