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公司管理吗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有限合伙人一般是企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人是没有经营管理权的。
二、有限合伙人企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企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3、有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等。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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