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购买的住宅,若离婚之时尚有未偿还完毕之贷款的情况下,若房产登记簿上已注记夫妇二人的姓名,抑或仅登记其中一方姓名,但另一方能举证证实其亦向此财产提供过共同投资的,那么在离婚案件中便可以对此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因为在这种情形之下,这套房产可被视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因此在分割过程之中,可以按照楼宇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算定,做出相应的分配方案。
然而,若是房产登记簿上只列明了夫妻中的某一方姓名,同时另一方又未能提出确切证据来支持自己曾在此项财产上作出过共同投入的情况下,那么在进行离婚诉讼之际将无法对该笔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将会被认定为产权登记方个人所属的财产,故而在离婚过程中,它依然会保持着原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全文5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