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罪名可以在不同地方立案吗
同一个案件不可以在两个不同地区立案。对于同一事实适用同一案由的,法院只能受理一次,如撤诉或者变更案由的可以再次立案。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同一个案件两次立案时有发生,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是可以的,侦查机关内部会解决此种问题,最终案件还是只能立案一次。
二、执行案件重复立案如何处理
关于执行案件受理后发现属重复立案,应该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作销案处理,既然之前已经就同一案件立案受理,此后重复立案受理的案件就应该作销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是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关规定,对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裁定终结执行,因该案属重复立案,则在后受理的执行案件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执行。
三、立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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