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之分。虽然股东不能凭借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财产,但可以基于股权将个人意志作用于公司,使公司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得财产的增值,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可见,股权具有财产价值并能创造出物质财富。我国公司法又规定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由此可见,股权符合公司法上出资形式的基本要求,可用于公司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股权出资的意义
1、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
2、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二、股权出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股权不是出资人合法持有,或者用于出资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权利负担,或者出资人没有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则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则法院会认定该以股权出资的出资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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