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哪些种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哪些义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安全义务,包括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窃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有: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n(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n(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n(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n(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n(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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