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服务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保密措施
首先,在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办税服务厅要设立专门受理申报的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纳税申报、处理其纳税申报信息;对实行邮寄申报的,要确定专人负责申报资料的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并及时转交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税务机关要采取加密上传、分级授权等措施,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申报信息。
其次,在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工作环节之间,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时,下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
再次,要确保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资料、申报信息,以及登载有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个人收入档案,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相关统计资料也要保存在安全保密场所,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保密信息
●纳税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
●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包括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深刻意义
个税自行申报具三方面意义:
●开启个人所得税迈向综合制
●强化纳税申报义务法律责任
●运用个税税种缩小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除了为政府取得收入之外,就是充当调节居民之间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相对而言,在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后一方面的功能更趋重要。要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水平,就要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缴纳更多的税。在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实行的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在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案中,也已经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然而,实行建立在个人申报基础上的综合所得税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让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将各种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并自行申报,既开启了中国个人所得税迈向综合制的大门,也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此其一。
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格局下,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的。既然是源泉扣税,纳税人拿到的自然是完税的或税后的收入;既然实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也就没有申报纳税的必要。在纳税人与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个隔离层。扮演这个隔离层角色的,便是扣缴义务人。于是,围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出现的种种偏差,其责任的主体,往往是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每当发生个人所得税偷漏税案件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以追究的对象,也常常是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让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在其纳税申报表上写上诸如“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的字样,实质是将纳税人放进了依法治税的制度框架,确立并强化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
从总体说来,中国现行税制体系的功能并不齐全:收入功能的色彩浓重,而调节的功能淡薄。不仅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以间接税为主体——来自间接税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以上,而且,即便列在直接税项下的个人所得税,也实行的是主要着眼于取得收入的分类所得税制。在以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下,这可能是必要的,或者说不是必须调整的。但是,在现实中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可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又极其缺失的背景下,加强税收的调节功能,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税制体系,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并逐步接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从而让个人所得税担负起拉近贫富差距的重任,正是为此而走出的一步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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