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劳动者的个人原因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法第46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届满后,是否续订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不续订就终止,二者必居其一。在多年前,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无论何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新法实施后,在合同待遇维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合同到期后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有:
1、合同到期后续签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如何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只具备任何一个条件,则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比如,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又比如因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中断就业的,也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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