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在开庭前三日向各方当事人及其他涉诉人发出通知。
这就意味着,自开庭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和其他涉诉人员务必要在三日内收到通知。
因此,在债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开庭的时间并不一定会在当日进行,也可能在开庭三日前已经结束通知期。
若此次开庭为公开审理,则关于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具体日期、详细地址都应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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