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
无国籍人行政措施
如果无国籍人行使一项权利时正常地需要一个对他不能援助的外国当局的协助,则无国籍人居住地的缔约国应安排由该国自己当局给予此项协助。应将正常地应由该国的本国当局或通过其本国当局给予外国人的文件或证明书给予无国籍人,或者使这种文件或证明书在其监督下给予无国籍人。如此发给的文件或证明书应代替由该国人的本国当局或通过其本国当局发给外国人的正式文件,并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给予证明的效力。
除对贫苦的人可能给予特殊的待遇外,应相当于为类似服务向本国国民征收的费用。各国对合法在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应给予选择其居住地和在其领土内自由行动的权利,但应受对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适用的规章的限制。各国对在其领土内不持有有效旅行证件的任何无国籍人,应发给身分证件。各国对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无国籍人,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重大原因应另作考虑外,应发给旅行证件,以凭在其领土以外旅行。公约附件的规定应适用于上述证件。缔约各国可以发给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无国籍人上述旅行证件,缔约各国特别对于在其领土内而不能向其合法居住地国家取得旅行证件的无国籍人发给上述旅行证件一事,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由于20世纪前50年,国家主权不稳定,产生了很多无国籍人。因此联合国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为了保护人们成为或继续保持无国籍人状态。1961年8月30日,联合国为了减少因为两次世界大战而成为无国籍人,制定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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