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三星村乱石坑组现年53岁的范某,31年前因杀害母亲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9年8月19日被假释,2005年12月15日假释期满,2010年11月3日嫖娼时又涉嫌杀害一失足妇女。今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58年1月4日,被告人范某出生于乐昌市三星村乱石坑组,自幼由其姑母抚养成长,1974年返回亲生父母家参加劳动。1980年2月5日,被告人范某的父亲及哥哥、弟弟外出探亲。晚饭后,范某向其母亲提出:春节快到了,想挑一些柴去卖,作为过年的零花钱。结果遭到母亲的反对,并被骂其是败家仔。范某一怒之下在厨房拾起砖块,朝其母亲的头部打去,致其母亲昏倒在地,范某又用锄头向其母亲的头部连击三锄,致其母亲当场死亡,然后用磨石压住其母亲的胸部,并搜走母亲身上的二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同月12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将其抓获归案。同年12月8日,广东省韶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范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某天,被告人范某到坪石镇金鸡北路某发廓嫖娼时,因嫖资问题心生怨恨。同年11月3日23时许,范某用随身携带的白色挎包装着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再次到该处嫖娼,并试图要回上次支付的嫖资。到达发廊后,范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进入三楼一间房间内进行性交易。性交易结束后,范某要求对方退还上次的嫖资,而对方则要求范某支付本次嫖资,双方发生争执。范某遂拿出铁锤敲打陈某某头部,致其脑损伤死亡,而后范某将陈国平钱包内的钱全部拿走并逃跑。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巨大,且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此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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