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妇为债务逃避离婚债权人应如何处理
1.发出申报债务公告。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
2.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3.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4.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5.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6.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7.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二、民法典为逃债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后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就算是债务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来避免共同债务时也是不会被法律所承认的,那么共同债务还是要有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条件包括有以下几种: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诉讼过程中。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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