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注意事项
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注意事项有:
1.否应予分割,分割方式的选择,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双方均未提出分割要求的,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分割。
2.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家电、房屋等有形财产,或者象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这些财产都是静态的,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有时为便于调解或执行,往往会将这些财产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但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中,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社会保障之功能,分割中,如将其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无疑剥夺了该方的生活保障底线。
3.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时,以家庭为单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幼,没有差别,人人有份。有些地区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对已怀孕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分配了土地承包权,也有的对已结婚尚未生育的也预分了子女的承包土地份额。在离婚案件处理中,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也应予以明晰,并分配给其抚养方。
4.不能以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而使其少分或不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离婚土地补助款是个人财产吗
土地补偿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民法典》来说,在婚前就所得的补偿款,就属于个人所有;而在婚后所得的个人土地补偿款就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离婚后发现一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离婚后发现一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婚姻当事人一方在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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