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2]59号)发布机关: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惩第三章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所有制责任感,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单位工作所需的文化技术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国家行政机关在企业中聘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者处分,其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奖励: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有资产和能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成绩显著的,(三)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的,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
(4)为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和抢救事故作出了有功贡献,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重大损失
(五)同坏人、坏人作斗争,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作出了显著贡献
(六)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腐败方面成绩显著的不正之风
(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诚实奉献、事迹突出的,给予其他奖励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过、晋升、一般表彰、先进生产(工作)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第七条工会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工会应当向企业或者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立功记过、发放奖金、授予先进生产者(工人)荣誉称号的建议。奖金每年发放一次,列入企业劳动竞赛奖总额,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一般命令和奖励办法。
第八条对职工的奖励,由群众讨论或者选择按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领取奖励时,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合理化建议的,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发明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定期生产奖励和节约奖励。
第三章处罚第十一条:,对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怠工,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分;(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的,(四)不负责任的工作,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有资产,损害公私利益,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贪污、盗窃、投机、走私、贿赂,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有其他严重错误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任、开除。第十三条辞退职工,由厂长(经理)提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职工试用期一至二年。生活费标准低于原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关于留用检查员的待遇,11月7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检查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试用期满后,表现良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考核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必要时,可以降低被辞退员工的工资水平
给予降职处分,降职幅度一般为一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的罚款数额由企业确定,最高不超过其月标准工资的20%。
第十七条对有本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职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损失。经济损失补偿金的数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0%。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后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企业有权取消其姓名,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的
第十九条对职工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必须查明事实,取证,召开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被处罚人为自己辩护,审慎决定第二十条对劳动者的处罚,审批时间自证明有过错之日起不超过五个月;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处罚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经济处罚或退市,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批准对职工的处罚后,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以自处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是,在上级领导机关作出改变原处罚决定前,原处罚决定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员工被开除或者除名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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