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1份;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份。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韶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业务科室地址:市工业西路81号市人社局办公大楼二楼工伤保险科
工作电话:87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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