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租房有哪些最新消息?
时间:2023-07-01 15:31:43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郑州市公租房在审理条件、审理流程、供应分配、补贴方式等方面有所变化。在审理条件上,新政策是就业大学生以及引进的人才不受户籍这一条件的限制,并且在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上的要求上也有所变化。在审理流程中,从以前多材料多部分负责变为线上办理,并且由原来的人工排队选房变为电脑自动配租,并且还能根据申请人后期的居住情况,更具认为关怀地动态调整房源。

在郑州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公租房是不可以买卖的。本身就是租赁住房,只能获得住房的使用权。公租房是保障房,有严格的准入限制,有家庭住房面积、收入、资产的准入条件。不符合准入条件不能入住。入住后也不能转租,更不能买卖。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综上所述,公租房不是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所以,承租人没有权利,随便对外出售公租房,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了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无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导致公租房闲置的,都应当依法腾退公租房。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含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市内五区)户籍和在郑稳定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要求:

(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2.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2.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共同条件申请保障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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