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征用的土地能不能强制拆除?由于国家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国有土地,不按规定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1)根据强制拆迁决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告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二)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代表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被拆迁房屋的证据和物品,由公证部门保存。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采取胁迫、胁迫、停水、停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拆的,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拆迁,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拆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是指城管局和综合执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处以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授予行政职权,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拒不起诉的,设立该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即只有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拆迁的权利,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才能成为强制拆迁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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