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房离境后能否继续出租,有下列情形:(一)允许短期私自离境,仍留任公职的归侨及其家属,可以继续出租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交纳房租。(2)根据国家和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在离境前参加过房改的归侨及其家属,离境定居后产权不变。(3)已在国外定居的离退休、离退休、离退休职工的原共同居住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和其他与他们有长期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继续租住原住房公房,按当地标准交纳租金;房改实施时,经原居住单位同意,原居住单位可以购买公房。(4)香港、澳门同胞的家庭成员和离境的中国公民,为私立房屋参加房屋改革或参与住房改革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第二,公共住房租赁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公共住房租赁权更接近物权。租赁权可以有偿转让,无期限,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承租人死后可以“继承”。此外,还有很强的“户籍”因素。这些特点与普通租赁有很大不同。
如果承租人在国外注销账户,租赁权自然丧失。改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居民。公租房出租人变更租赁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租房承租人与本市常住居民共同协商申请变更;
(2)承租人的户籍迁出本市的,由在本市的常住居民共同协商一致申请变更;
(3)承租人死亡的,由在本市的常住居民共同协商一致申请变更。本办法所称共住人,是指公共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难以居住的人。
公共住房承租人自然死亡或者迁出户口,包括移居外国、注销户口的,原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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