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情况下,倘若盗窃罪行为人已然受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完结,则其通常将不再面临进一步的指控与追责。
然而,以下特定情形仍有可能导致其再次遭到追究:犯罪行为人可能由于新的犯罪行为或先前未曾察觉的罪行而被揭露;
原本的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失误、程序违规等重大瑕疵,且经过法定程序得以更正和补救的可能性也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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