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如将受贿行为辩称为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二是围绕获取的证据形式进行翻供,如辩称侦查期间的供述“没看清楚就签字了”、“我当时没有这样说,记录不实”等;三是围绕侦查取证的行为进行翻供,如辩称侦查机关取证不合法,人身受到限制,轮番上阵不让睡觉,存在逼供、诱供等。
造成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的惧怕心理和侥幸心理。商业贿赂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领导干部,均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我院审理的9起受贿案件的9名被告人中,有4人大专文化,1人大学本科,3人高中文化,1人初中文化,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强,不仅作案手段隐藏、高明,而且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有的还能利用自己权势建立起来的庞大关系网串通、威胁证人翻供,加上担心从身居高位沦为阶下因,所以从案件的侦查、起诉到审判,都抱有“死不承认拿自己没办法”的侥幸心理,千方百计地翻供,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告人翻供提供了条件。由于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控制得比较严,难以同外界联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但当由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被告人就有了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四处活动,或进行串供,或找证人翻供,
(三)律师违规行为的结果。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对被告人的控制是相对缓和的,即便没有对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但有了律师的介入,被告人即有机会与外界联系,如果律师有违规活动,经其指点,被告人即可以了解到如何可以改变案情、开脱罪责,导致翻供的发生。我院处理的受贿案中翻供的4名被告人均委托了律师辩护,不能排除律师有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其种违规行为的存在。
(四)侦查机关取证不合法、不全面、不细致,给被告人翻供提供了可乘之机。侦查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时只注重侦查手段不重视取证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如对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多数被告人以此认为侦查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获取的口供不合法或是逼供、诱供而翻供。
另外,侦查人员办案水平不高,固定证据不及时,办案周期长,久侦不结,这些情况的存在也为被告人翻供留下了充分的时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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