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企业采用合同的方式提供折扣,而且所有的折扣都纳入公司的会计账簿,那么,企业行为是合法行为。可是,按照不少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司向海外客户提供的服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近期,不少跨国商业贿赂案件至少说明以下问题:
首先,国外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不仅仅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调整所有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中国的反腐败法律只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涉及到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国外的反腐败已经深入到企业审计阶段,通过仔细审核每一个合同文本,发现蛛丝马迹;而中国的反腐败只限于形式审查,对商业合同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使得许多商业机构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标的,或者改变合同的名称以及主体,逃避国家的法律。
第三,海外公司贿赂犯罪已经规模化。过去只是邀请中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外去进行旅游消费,现在已经惠及企业的员工,以培训的名义,大规模地组织旅游参观访问活动。对于海外公司的这种做法,我们的法律相关规定不够严厉。
第四,海外公司贿赂犯罪已经系列化。一些海外公司不仅为关联企业员工提供就业岗位,而且为政府官员海外培训提供巨额培训费用,把商业贿赂变成了充满人情味的福利。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府官员出国培训费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接受人大监督管理。海外商业机构为政府官员提供培训费用,可以有效地规避我国现行的法律。这种把政府官员拖下水的做法,在客观上助长了中国的腐败现象,在主观上为逃避中国的法律制裁留下了后路。
透过这类案件我们发现,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我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必须尽快修改我国的刑法,把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犯罪统一起来,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贿赂法,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不少国家在打击海外贿赂方面,采用的是一种全面审计制度,只要发现异常合同,就可以追根溯源。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处于不透明状态,培训费用、广告费用、宣传费用、信息费用以及其他培训费用琳琅满目,审计机关在审计的过程中,很难一一找到合同对应关系,也很少刨根问底,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单独规定,目的是为了加重处罚。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结果导致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打着“赞助”、“借用”的幌子,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获得大量资源。如果对这些消费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更主要的是,不利于我国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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