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薄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二)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故: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三)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若不动产登记薄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四)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
(五)办理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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