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重症疾病在武汉市的申报要点
时间:2023-07-02 18:04:06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患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窗口办理的患者直接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申报),提交近已到两年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易地安置参保人员需提交当地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连同重症人员名单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

2、辖区社保处受理初审合格的,发给《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填写相应栏目。

3、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作相关检查,鉴定确诊病情,提出治疗建议。参保人员在指定医院鉴定后,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经核准后,发放重症病历。

门诊重症疾病患者报销程序

(一)报销时间

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重症病人的报销时间:1季度为3月份;2季度为6月份;3季度为9月份;4季度为12月份。

其他病种的门诊重症疾病患者每月报销一次。

(二)申报结算资料

1、门诊医疗收据;

2、中文处方划单价并盖章;

3、检查附检查报告单原件。

(三)结算

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后结算报销金额直接划入本人银行存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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