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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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作为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标准,其主要原因在于:此种方式具有一定客观的明确的标准,能够用来判决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