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一、继承是否缴纳契税
继承是否缴纳契税,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房产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那么不用缴纳契税。如果由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则应当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契税要提供什么资料
按照总局最新版本的《纳税服务规范2.0》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得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如下:
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在当地办税服务厅索要并填写,或者网站下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契税滞纳金的开始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契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的确定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征收机关核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这就是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如果纳税人为申报缴纳税款,那么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就是纳税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
(二)契税滞纳金的适用比例
根据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执行的通知》的规定来说,凡税款滞纳这类的行为是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另一种情况就是,税款滞纳是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那么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契税滞纳金的缴纳法
纳税人应该从纳税义务发生的那一天开始,十天之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且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之内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没有按时交纳,那么滞纳金就是每日增加缴纳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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