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工伤鉴定
是的,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16条:如果工伤职工或其雇主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满意,可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规定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一年内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审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再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用的人员,在上一次鉴定一年后发生工伤变化时,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再鉴定;经办机构也可以建议每两年安排一次重新评估,以便根据残疾的变化调整治疗
(II)如果被评估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有疑问或不同意,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重新鉴定后的最终结论
(三)残疾等级,除一次性补助外的其他福利也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自理障碍等级鉴定,统称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分为两级:
第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区。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需要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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