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有如下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如下: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6.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大致如下:
1.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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