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3年1月1日,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已经多达76个;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有15个;连续10年以上或者自独立以来或者已经正式生命在废止死刑之前停止执行死刑的国家达21个;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及地区仅为83个。那么作为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我国应该如何对待死刑的问题呢?笔者认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和法制发展水平都比较低的国家,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然很猖獗。基于这样的国情和死刑的公正性和效益性之所在,现阶段要做的只能是在立法和司法制度上先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削减死刑罪名,减少死刑数量为死刑的废除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冷静地理智地认识现实,并逐步地在实践中改善死刑制度立法和司法中的不科学之处,才是当务之急。一味地以死刑侵犯人的基本权利,违背刑罚的人道性就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不仅无益于我国死刑制度的逐步完善更不利于以后死刑在我国的真正废除。
我们应该不断地创造条件逐步达到彻底废除死刑的程度,因为死刑毕竟不符合刑罚人道化的要求,况且死刑的适用也不符合马克思人是可以改造的哲学原理。从刑罚功能上说,对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所以我们可以大胆预言,对于犯罪分子的监督程度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其苛以刑罚的程度达到极致的及时性和必然性的时候,死刑制度就可以在刑法中彻底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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