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甘肃地奥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地奥”商标权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兰州中院当庭判决甘肃地奥更换招牌,赔偿原告10万元。
2005年3月,成都地奥接到一位兰州患者的电话:“我们长期服用你们生产的药品,现在你们公司却投资娱乐业,会不会导致药品质量下降?”原来,兰州有家“地奥ktv”,该患者误认为这是原告出资成立的。
成都地奥认为,甘肃地奥属于餐饮娱乐行业的企业,为达到尽快打出知名度的目的,在企业名称、ktv的招牌、经营场所、网站使用“地奥”进行宣传。为维护“地奥”的合法权益,成都地奥提起了诉讼。庭审中被告对自己使用“地奥”招牌进行经营没有提出疑义,但辩称不知道“地奥”已被注册。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使用“地奥”注册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使公众产生误解,其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据此,当庭作出宣判:被告在30日内更换企业名称,变更含有“地奥”字样的营业用品,变更网站内容,更换招牌,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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