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纠纷被起诉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当事人因为合同纠纷被起诉的话,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诉讼;
2、向法院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法院会做最后的判决。
合同违约诉讼流程是:
1、撰写民事起诉状,写起诉状关于纠纷的详细情况,收集关于纠纷的有效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证据收集后案件被受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法院给出的指定的银行缴纳诉讼费,之后再向银行给你的缴费单递交给法院;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你开庭传票;
4、之后等待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以及地点出庭参加的诉讼;
5、开完庭之后就是等待审判的结果,如果审判的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香港公司于内地公司合同纠纷
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于1993年2月与内地某进出口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该合同规定,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CIETAC)仲裁。同年12月,内地某公司(下称C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B公司将其在合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同时还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规定由C公司替代B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中方,新的合资公司承担原合资公司的债权债务。协议书还对原合资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中的投资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作了修改,但未对原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约定。C公司与A公司以该协议书和原合资合同、章程办理了变更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合同也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和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后来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和协议书发生争议。A公司申请仲裁,而C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基于以上案情,法院认为,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对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资合同的认可和部分更改,该协议书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该合同的受让人无法律效力。A公司称其与C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第40条为仲裁条款,但该公司不能提交合同正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无备案,C公司否认该事实,故A公司申请仲裁没有有效的合同依据。依照中国《仲裁法》第18、19、2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1项,裁定A公司所依据的合资合同的仲裁条款及协议书,不能作为确认双方接受CIETAC管辖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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