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定:市一级民政局是否负责办理结婚登记?
时间:2023-10-03 21:50:06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市级民政局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需要持有所需的证件,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区县(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双方提交的材料后,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发给结婚证。

根据法律规定,市级民政局负责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男女双方要登记结婚,就需要持有所需的证件,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区县(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双方提交的材料后,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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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的程序分为三个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

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其次,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一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在我国,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持所需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区县(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这一过程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其次,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最后,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果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一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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