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拆迁安置是没有统一政策的,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规定,一般是由各省级政府负责制订的,补偿的标准依据制订的政策执行。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坚持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
这是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前提下,统一政策指导,又根据各地实际出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因此,也可称之为属地化政策。因地制宜,分散决策主要体现在确定房改的出台时间、步骤与力度、确定起步的方式、确定资金的统筹办法与数量方面。这就使得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起步,能在地方政府权限内调动财政、税收、物价、房地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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