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者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医疗诊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动鉴定中心)批准的以下工伤医疗期和康复期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有关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2、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发生后,应当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天的门(急)诊和工伤发生当天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派遣学习、长期在不同地方工作工作,在全国本协调区外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背面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字)
2、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含封面复印)
3、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书面报告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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