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伤报销为100%。具体报销方法如下:
1、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表和一份材料说明;
2、在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时要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要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报销工伤。医疗保险目录中的部分医疗费用,一般工伤报销为100%。在停工留薪期间,公司应照常支付员工工资;
3、若伤残定级,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贴。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
4、当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的法定医疗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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