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设备公司的女工,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前,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公司因投资方向改变而关闭,并口头提出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经过考虑,我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天,我按照公司的要求写了一封辞职信。一周后,当我拿到公司签署的辞职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时,我被告知我是自己辞职的,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肖兰读者:《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难看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关键。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雇员通过协商提出终止合同,雇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您的报告,公司已决定关闭,并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打算终止劳动合同。但随后,公司仅口头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该公司没有发出任何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件,而是要求该员工写一封辞职信,造成该员工辞职的假象,以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义务。这种逃避法律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因此,虽然您已经提交了辞呈,但公司无法掩盖其首次提出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公司应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义务。因此,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将决定公司将履行其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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