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和范围
时间:2023-07-05 20:38:45 1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范围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范围是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三、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情形

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情形如下:

1.各有权担任代管人的人之间对代管有争议的;

2.没有可以担任代管人的;

3.符合代管人条件的人均无能力代管的,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n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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