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代管人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要负什么责任
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管好失踪人的财产,不得滥用代管权对失踪人的财产挥霍浪费、挪用谋利或者将失踪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若财产代管人实施代管行为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代管人是什么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比如若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三、财产代管人相关事项有哪些
(1)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普通程序。
(2)利害关系人提起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并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请求时,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和变更财产代管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不能适用同一种程序。
(3)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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