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行为范畴是什么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行为范畴如下: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财产代管人有争议,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下,才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财产。
二、民法典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是什么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如何申请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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