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管人一般由失踪人的如下关系人担任:
1、配偶;
2、成年子女;
3、父母;
4、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二、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1、没有上述代管人;
2、上述代管人对具体的代管人有争议的;
3、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
律师补充:
有如下情况,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
2、财产代管人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
3、财产代管人丧失代管能力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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