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受害人即使出具谅解书的,对案件犯罪分子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一、刑事和解在哪些情况中可以适用
按规定,在我国以下情况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1、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比如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因为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所以是允许刑事和解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是不适用刑事和解的。
确定相应的范围后,达成刑事和解要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人要真诚悔罪;
2、当事人和罪名要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
3、被告人要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是自愿和解;
5、司法机关对双方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6、由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7、双方如约履行和解协议内容。
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后,因为被害人受被告人胁迫、欺诈签名确认,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去法院请求撤销协议。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将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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