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工作受关注,常委会视察推动进展
时间:2023-07-05 11:42:40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拱墅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视察拆迁安置工作。视察组实地察看了运河新城西杨地块安置房和半山桃源地块安置房,并听取了区政府负责人关于2009年拆迁安置工作的情况汇报。

拱墅区今年的拆迁安置工作体现了快、多、好:一是拆的快。各建设单位、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攻坚克难,扎实推进拆迁工作,至10月底前已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实现拆迁住户2534户,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呈现拆迁总量大、工作成效好、征迁氛围浓的特点,取得了较好成效;二是建的多。开、竣工量(开工64万方、竣工39万方)创历史新高,通过科学、合理的择地布点建设安置房,努力做到拆、建同步,尤其是西杨地块安置房建设创造了当年开工当年结顶的新纪录,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三是安置的好。安置房建设的又快又好,保证了整个回迁安置平稳有序,目前为止已安置回迁户738户,能顺利完成全年回迁安置1000户的任务。

为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任务,为今后工作打下扎实基础,谋划好明年工作,视察组提出9条意见建议:

1、拆迁任务要早定。今后的拆迁工作对象主要在农村,农户过渡相对困难,区政府要尽早制定拆迁任务,让拆迁户早有思想准备、早有过渡打算,拆迁主体要在工作上早安排、思想上早发动、措施上早制定。

2、依法拆迁要规范。属于市级项目要积极向上反映,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区属项目,各有关单位要完全做到手续完备、依法办事。

3、拆迁政策要公平。要认真研究单个项目、多个项目、年初制定、临时制定等政策的平衡,努力做到公平、公正。

4、开竣工面积和拆迁量要相对平衡。各建设单位要综合考虑之前已拆迁户数和下步预拆迁户数的总量,统筹匹配好开竣工安置房面积,防止拆的过多建的过少,造成逾期回迁。

5、安置房建设要民主透明。在规划选点、平面布局、结构设计时要阳光操作,努力落实好四权:一是知情权,让百姓了解工程的概况、进度;二是表达权,让百姓有积极反映、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三是选择权,要充分尊重百姓的选择;四是监督权,要接受百姓对安置房建设工作的监督。

6、质量保障体系要健全。政府要从制度层面上创新质量保障,建立起从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一系列的质量保障体系,要让镇(街道)、村(社区)代表或人大代表积极参与监督。

7、超期回迁要缩小。居民安置周期24个月、农民安置周期30个月的要求与高层建筑建设周期必须36个月以上相冲突,存在不合理性,政府要勇于创新、敢于承诺、自加压力,在新规定时间内按期回迁。

8、配套设施要同步。交付使用的小区要有相对独立的服务与管理,对配套滞后的小区,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好临时性公建配套。

9、安置方法要创新。要认真研究多村统一安置和一村多次安置的新情况,并合理解决好道路、河道整治涉及的拆迁户安置问题。

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

社会保险金是劳动者的活命钱,可以让他们在年老、失业、生育、由于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面对一些单位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难题,12月23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法院可以扣押、查封用人单位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关于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1999年起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已有原则性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目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税务机关征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占一半,由于对这两类机构的征收手段问题,法律尚未规定,其自行征收的能力与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征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经常发生。

由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没有规定法院强制征缴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手段,不少地方出台政策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细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征缴工作的开展,同时,也造成了各地做法差别较大。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保险法草案将法院的强制征缴手段明确为查封与扣押两项,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本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法院扣押、查封用人单位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无法从其账户中划扣;又未提供担保的,未能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定情形,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对草案的总体思路做了这样的阐述:对那些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草案予以明确规定;对那些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草案做了倡导性规定;对某些情况比较复杂、实践经验不足,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草案做了授权性规定。

记者看到,草案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和步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通过投资实现保值增值,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如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是减少授权性规定,以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增加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人大审批,

与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相比,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是本法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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