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
时间:2023-04-25 02:40:16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外经贸部令第2号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上述规定较笼统,实践之中,如何申请、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是一个一直困扰审批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且至今未找到好的解决办法,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法律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①,因此,笔者在此尝试找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首先,应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主要法律规定及可供借鉴的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及其行政解释有关特别清算的规定,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有:

外商投资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特别清算不得超过270天。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的;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可供借鉴的相关规定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和《深

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有:

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进行清算:

(一)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1、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因法院判决而终止;

3、因仲裁裁决而终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投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

(五)无正当理由自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清算的主管机关(简称清算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清算进行监督和管理。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的组成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清算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②。

其次,应当明确申请进行特别清算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申请进行特别清算,须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的财务资料较为完整;

2、企业的资产大于债务;

3、企业或其投资人能预缴部分清算费用。

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特别清算申请书

特别清算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

申请人如为中国企业,应提供:

1、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特别清算申请书上签字,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如属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公司股份构成证明(原件)

申请人如为外国企业,应提供:

并提供经合资(合作)企业确认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1、公司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2、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3、签字授权委托书(原件)

被申请特别清算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

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代表),联系人,电话。被申请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合作相对方或相对数方。

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落款处应盖上公章,还需要有有权签署人的签名。

(二)证明自己是适格的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供的证明文件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如证明文件是在香港、澳门形成的,则应经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

最后,确定企业审批机关可以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情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适用中有关清算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行他字第23号},我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审批机关可

以批准进行特别清算:

(一)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进行特别清算的;

(二)投资一方自接到普通清算通知之日起6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参加的;

(三)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当事人不能就进行普通清算达成一致意见的。

凡具备上述情形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特别清算。

笔者是一名律师,在代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案件的实践之中,已将上述观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希望这些观点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实践工作有所的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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