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承诺得以达成,需满足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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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所自愿作出;
第二,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要约人进行充分表达;
第三,承诺的具体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各项条款及精神相符合,阐释清晰无歧义;
第四,若要约中对承诺的回复时间加以明确规定,则承诺方务必在该条约期限之内进行回复;
反之若要约并未设立明确的承诺期限,那么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承诺方也应该尽快予以回复。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