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计算的批复(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发审[20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计算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2004年7月20日。
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生效。
2004年7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运高发[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计算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如果根据第款的规定与雇员就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雇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4)条的规定,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自收到面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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