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点对点借贷起诉的条件如下: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网络借贷纠纷宣判债权人败诉
来自成都的黄先生和珠海的谢女士通过网络聊天而结缘。黄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面临赔偿,谢女士借给黄先生10万元。两人关系闹僵后,10万元的借款和确认”的还款日期让这对网友闹上了法庭(本报曾作报道)。昨日,武侯法院对这起我省第一例网络借贷纠纷进行了宣判,驳回了谢女士的诉请。法院认为黄先生最后一次给谢女士发送的电子借条,谢女士没有回应表示反对,因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按该电子邮件内容,借款应从2010年10月份起返还,黄先生关于还款期限未到及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抗辩于约定有据,故驳回谢女士的诉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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