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本身负责理赔,定损结论与其利益有直接关联,确实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易对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保险公司定损结论普遍受到质疑。
2、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法院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双方协商,认可一个都能接受的赔偿额度;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给事故车辆定损。
维修价格的争议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最突出的问题。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
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但维修厂因进货渠道等原因,所进的零件价格较高,或维修厂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维修金额比较高。
一、定损价格应该适用哪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维修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损坏的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维修费用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有证据证明维修费用中确有不合理支出的,应当予以剔除。本案中,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以维修费用高于定损价格而认为维修费用不合理,但没有举证证明,应承担诉讼中的不利后果。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修理发票数额高于定损价格的情况,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由对超出部分拒赔。对此,应审查维修费用发票是否已附维修费用各个明细项目的清单,如果各项维修费用的支出情况明确,一般应当认定为合理维修费用。除非对方当事人确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证明维修费用中有不属于碰撞部位的维修费用或者其他的不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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