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初,A公司与B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在已经拥有C公司35%的股权的基础上再收购C公司1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将其拥有的45%的股权中的4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并确保A公司的控股权。7月下旬,双方再次签定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在A公司支付部分转让金后,由B公司在8月初办妥法定控股权的全部手续,并负责在8月上旬召开全体股东大会,明确各股东在项目公司中的地位、职责、义务及股权的重新分配等。同年10月31日,B公司在C公司的股东会上,曾提出将其在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A,但未形成股东会决议。A公司依约向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1500万元后,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得到C公司的控股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原、被告双方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钱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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