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教育领域中,当一名幼教人员开始其职业生涯时,他们所在的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为他们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具体包括“五险一金”。通常情况下,公立幼儿园的教师享有正式的国家事业编制身份,属于全额拨款型的教育机构,因此并不需要自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仅需缴纳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然而,在私立学校任职的教师则属于合同聘用性质,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