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为被告人提供搜集相关证据和开展相关事宜的协助服务。
具体来说,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许可后,并经得被害人及其近亲亲属,或是由被害人发起并同意的证人的同意,辩护律师方能向这些人士索取与该案相关的资料信息。这正是法律特意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调查取证权,而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则无此特权。
然而,当律师行使这项权利时,需遵守以下两项必要的限制条件:
首先,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否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以及是否会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必须征得被害人、被害人近亲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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